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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司法保护的意见》
| | 】  来源:   时间: 2018-07-13  作者: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司法保护的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

  农村留守儿童司法保护的意见》

  各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济源检察分院、郑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省直管县(市)人民检察院,各省辖市民政局,省直管县(市)民政局:

  现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司法保护的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民政厅

          

             20161025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民政厅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司法保护的意见

  为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预防农村留守儿童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农村留守儿童司法保护、社会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高度重视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工作。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祖国未来与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检察机关、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把此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建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增加专项经费,健全协作机制,确保各项保护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于成年人性侵害、拐卖、绑架、遗弃、虐待、暴力伤害农村留守儿童以及教唆、胁迫、诱骗、利用农村留守儿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等严重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危害其身心健康的犯罪,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快捕快诉,从严惩处,并做好对法院判决情况的监督工作。对国家工作人员发现或者应当发现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应当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导致农村留守儿童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检察机关应予以查处。

  三、保护救助被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检察机关在办理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案件时,应当对被侵害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状况、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加强与相关部门及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或组织的联系和协作,推动落实司法救助、心理疏导、技能培训、经济帮扶等综合救助工作;民政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被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及时给予救助。

  四、严格落实涉罪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保护特殊制度。贯彻国家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加强对涉罪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切实落实法律援助、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调查、犯罪记录封存等特殊保护制度,尤其是严格落实亲情会见、心理测评与疏导制度;建立涵盖学校、企业、社区的多元化帮教基地,以农村留守、失管、困境等特殊群体内的涉罪未成年人为重点,通过组织开展涉罪未成年人学习法律知识、参加公益活动、学习生活技能等多种途径对其进行帮扶教育。

  五、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之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加强农村(社区)留守儿童之家建设,对困境农村留守儿童实施帮扶救助工作。检察机关应当定期在留守儿童之家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维权服务,维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全面的摸底排查,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和其家长外出务工情况和信息,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数据库,建立翔实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帐,做到一人一档,动态管理。

  六、加强救助保护干预工作。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检察机关应当建议民政部门等单位或个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并另行指定监护人。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应监督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监护人因监护侵害行为被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留守儿童及其临时照料人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七、营造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环境。检察机关应当注重个案分析、类案总结,注意发现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隐患,对于诱发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原因以及有关单位或部门在留守儿童犯罪预防、安全保护方面存在隐患或管理漏洞的,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及时督促有关部门整改;配合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开展农村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网吧等娱乐场所整治工作,为农村留守儿童成长创造良好环境。检察机关、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QQ群等网络新媒体的优势,利用公益广告、微电影、爱心捐赠等形式,积极宣传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唤起全社会的关爱意识,凝聚社会力量,共同担负起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责任。

  八、坚持法治宣传教育常态化。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在对未成年人全面进行普法宣传教育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应当结合办案中发现的被侵害未成年人多数为农村留守儿童的现象,将如何自我保护和犯罪预防作为农村留守儿童法治教育的重点内容,采取以案释法、法庭模拟等形式,切实提高其自我防护的意识和能力;注重对外出务工人员和其他临时监护人员的法治宣传和指导,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强对孩子的监管和教育

  九、留守儿童的范围。本意见中的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十、附则。本意见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主办: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地址:郑州市郑汴路东段 举报电话:1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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