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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十条意见
| | 】  来源:   时间: 2018-07-13  作者: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豫检文诉一〔201528

   

   

  

  关于印发《河南省检察机关

  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十条意见》的通知

  各市分院:

  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根据河南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5529    

  河南省检察机关

  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十条意见

   

  一、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对成年人性侵害、拐卖、绑架、遗弃、伤害、虐待未成年人以及教唆、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犯罪,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建议法院从重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应当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导致未成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及时查办。

  二、依法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加强与未成年被害人的联系,及时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案件的诉讼进程,听取被害人意见,依法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参与权、知情权等各项诉讼权利。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尤其要注重保护被害人隐私,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询问和调查,在侦查阶段引导公安机关尽量做到一次询问、取证到位,不打扰被害人的生活,避免发生二次伤害;对案件中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信息,以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资料、涉及被侵害的细节等问题,都要严格保密。对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的,要加大刑事和解的监督力度,重点监督和解意愿的真实性、自愿性以及和解内容的合法性、公正性,防止以钱买刑、赔偿不到位等损害被害人权益的情况出现,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司法、民政、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和协作,推动落实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心理疏导、技能培训、经济帮扶等综合救助工作,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积极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启动救助程序;失学、失业人员,为其提供技能培训等,使其拥有正常的生活和学习。

  三、严格落实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特殊制度。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国家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未成年人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进行,落实专业化办理、法律援助、法定代理人及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调查、亲情会见、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特殊保护制度,保障未成年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四、注重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挽救。加强与综治、共青团、关工委、妇联、民政、学校、社区、企业等方面的联系配合,建立涵盖学校、企业、社区的多元化帮教基地,以农村留守、失管、困境等特殊群体内的涉罪未成年人为重点,通过组织开展涉罪未成年人学习法律知识、参加公益劳动、学习生活技能等多种途径对其进行帮扶教育,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考察要坚持从严进行,制定严密的一对一帮教考察方案,加强心理疏导和矫治,并对帮教对象逐人回访,真正地促进涉罪未成年人悔过自新、回归社会。有条件的地市,应积极建立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心理矫治基地,对心理有严重问题的未成年人进行跟踪心理辅导。同时,对于因年龄原因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应当与公安机关以及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组织等加强协调配合,通过加强管教、社会观护等措施,预防再犯罪。

  五、加强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加强对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案、侦查和刑事审判、刑事附带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加大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监督力度,确保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要把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对涉罪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上,防止和纠正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诉讼行为和错误判决裁定。在对刑事诉讼合法性监督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对刑事诉讼合理性的监督,尤其对侦查行为方式方法不当、羁押必要性丧失、附加刑判决不合理等隐性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重点审查监督及纠正。

  六、建立检察机关内部保护未成年人联动机制。未检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线索时,应当及时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予以查处,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保护未成年人善后工作;检察机关各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中有无人照料的未成年人,或者发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存在漏洞和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并协助未检部门介入干预,防止在检察环节存在保护真空地带。

  七、加强同其他司法机关之间的衔接配合。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在工作评价标准、法律援助、社会调查、讯问(询问)未成年人同步录音录像、逮捕必要性证据收集与移送等方面做好相互衔接配合。同时,要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建立司法机关之间的日常沟通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问题。

  八、积极推进犯罪预防帮教社会化体系建设。促进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的紧密衔接,形成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救助困境儿童、挽救失足未成年人以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合力,督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营造全社会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主动加强与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机构链接,推动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将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心理疏导、观护帮教、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等工作,交由专业社会力量承担,提高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专业水平,逐步建立司法借助社会专业力量的长效机制。

  九、积极参与社会治理。认真落实执法办案三个层次目标要求,延伸检察职能,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创新。注重通过办案查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对于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有关单位或部门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方面存在的管理漏洞,通过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督促相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推动有关部门更加重视对农村留守儿童、进城务工、城乡流动闲散儿童、正在服刑人员的子女、失学失业失管三缺失人员等重点未成年人群体的保护,努力营造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环境,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配合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开展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网吧等娱乐场所整治工作,为未成年人成长创造良好环境。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分析,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积极向党委、政府或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工作。

  十、坚持送法进校园常态化。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在对未成年人全面进行普法宣传教育的基础上,重点对农村中小学生、城乡结合地带的社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宣传教育。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检察院与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加强校园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施办法》,健全法制宣传教育长效机制。要选派充满朝气活力、能够与未成年人顺利沟通,又具有一定生活阅历的干警组建法制宣讲人才库,充分利用微信、微博、微电影等新兴媒介,坚持法律教育与德育教育并重、犯罪预防与自我保护并重,切实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趣味性、实效性。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155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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