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检察业务-->未成年人检察
《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合作框架协议》
| | 】  来源:   时间: 2018-07-13  作者:    

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签署《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合作

框架协议》

 

201829日,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21家成员单位在京召开全体会议。

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部署,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批示要求,总结了各地各部门贯彻中央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意见情况,就下一步重点工作作出安排。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贺军科代表专项组办公室讲话,书记处书记尹冬梅主持会议。

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陈国庆和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尹冬梅会签了《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合作框架协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合作框架协议。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央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意见、《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等政策文件,在总结地方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就全国检察机关和共青团组织进一步深化合作,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制定以下框架协议。

一、目标任务

  ——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合法权益,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落实未成年人司法特殊理念和诉讼程序,为未成年人提供特殊、优先和专业的司法保护,推动建立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结合司法体制改革和群团改革,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实现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配合衔接;共青团组织依托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发挥社会动员优势,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

  二、合作方式

  1. 基本架构。指导省级及以下检察机关和共青团组织实现对接,组建专门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机构。根据各地实际,可以依托12355青少年服务台、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已有团属机构,也可以成立“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中心”等专门机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机构“一门受理”检察机关、共青团委派的工作及委托提供的相关社会服务,并接受同级综治委“预青”专项组指导,逐步实现实体化注册、专业化运作。

  2. 工作流程。各级检察机关未检工作机构在办案过程中,通过委托或服务申请等形式向本地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机构提出工作需求。社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或申请后,提供针对性的支持服务,或转介至有关职能部门、社工机构、社会组织实施,并负责开展跟踪督导、质量评估。

  3. 项目运作。根据《关于做好政府购买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服务清单中“青少年合法权益维护和社会保障支持服务”“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等相关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以项目化运作为载体,支持和引导本地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向涉罪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被害人以及民事、行政案件未成年当事人提供必要的社会服务。

  4. 试点推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工作基础较好、有地域代表性的地市、县区开展试点工作,探索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路径和机制。鼓励各地开展省级试点工作,做好试点经验的总结和推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建设。

三、合作内容

  (一)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1. 各级检察机关未检工作机构,应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落实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制度,推进未成年人司法改革,不断提高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2. 各级共青团培育扶持青少年司法类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设专业青少年司法社工队伍,协助开展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心理疏导、法庭教育、社会观护、被害人救助等工作。

  3. 逐步扩大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司法的领域和范围,为构建涵盖未成年人警务、检察、审判、执行各个环节的社会支持体系提供经验。

  (二)加强青少年法治宣传和犯罪预防

  4.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检察官在法律监督过程中面向青少年开展法治教育的制度规范,共青团组织发展壮大青少年普法工作队伍和志愿者队伍。检察机关、共青团加强资源整合、项目合作,深化“法治进校园”“青少年学法用法网上知识竞赛”等专项活动。

  5. 关注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转化边界,抓住重点领域、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临界干预机制。推广实施亲职教育制度,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负有监护失职责任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强家庭教育指导。

 

(三)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6. 借助社会力量,解决涉罪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害人及民事行政案件未成年当事人帮教维权方面的实际困难,完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体系。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未成年人观护基地、帮教基地,妥善安置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附条件不起诉、适用非监禁刑、特赦的未成年人以及解除收容教养和其他刑满释放的青少年。

  7. 建立检察机关、共青团组织保护未成年人的联动机制,实现线索双向移转,有效介入和处置个案,加大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的法律监督。深化“青少年维权岗”创建、青少年零犯罪零受害社区(村)创建等工作,健全基层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8. 健全未成年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机制,加强监护缺失、受到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推动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加强对困境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帮扶关爱。

(四)推动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

9. 在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过程中,强化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配合,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机制改革,加强未成年人司法特殊保护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办理未成年人案件配套工作体系。

  10. 推动整合完善《刑法》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治安处罚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干预措施,构建具有“提前干预、以教代刑”特征的保护处分措施体系,加强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干预矫治。依法依规改革专门学校入学程序,建立符合条件涉案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有效渠道。

  四、配套保障

  1. 健全合作机制。建立会商研讨机制,定期就合作事宜通报情况、共享信息、总结经验,分析研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权益保护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交流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逐步建立各级检察机关和共青团干部交流、挂职、兼职常态化机制,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履职能力。

  2. 培育工作力量。围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司法保护和权益维护工作,加强对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社工的交流培训,明确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的工作需求和服务标准,提高相关服务机构的承接能力、专业社工的服务质量。

  3. 加大资金投入。检察机关、共青团组织在既有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相关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经费,同时积极争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并列入财政预算,保障购买服务项目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鼓励多渠道引入社会资金,支持青少年司法类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发展。

 

  4. 完善政策保障。适时制定社会专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政策性指导文件,规范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推动把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纳入综治工作考核评价。争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政策支持,建立和完善青少年司法社工薪酬保障、考核评估、表彰奖励等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共青团中央

主办: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地址:郑州市郑汴路东段 举报电话:12309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1号 技术支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