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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检察建议工作的完善及创新
| | 】  来源:   时间: 2016-05-25  作者:    

  陈军* 

  检察建议是检察职能的产物,它在功能发挥中与其所对应的检察职权起到了配合、辅助和补充作用,如在法律监督活动中,检察建议主要是辅助监督职权的行使;在综合治理活动中,检察建议主要是通过预防违法犯罪、延伸办案效果,服务社会。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发挥侦、捕、诉等职能“硬手段”作用外,利用检察建议“软手段”的优势,延伸法律监督职能,发现社会治理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及时提出具有法律属性的建设性的意见,进而推进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的形式预防违法犯罪特别是职务犯罪在检察工作中被广泛应用,检察建议的诉讼监督功能加强,并有扩大发展趋势。2014年4月23日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座谈会上指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是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的必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检察建议。”   

  一、检察建议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笔者通过对大量本院检察建议的类比、分析和总结,总结出检察建议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对检察建议的重要性和针对性认识不足。有的为完成业务考核任务勉力为之,影响了检察建议的质量。由于没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一些办案人员在思想上对检察建议的针对性没有足够的重视。制作前不作认真调查,制作时也较轻率,问题把握不准,建议的改进措施不具体,检察建议的质量不高。不仅使检察建议流于形式,也使得被建议单位难以接受,影响其整改的积极性。 

  (二)检察建议的质量还不够高。具体表现在以下一个方面:一是检察建议的内容千篇一律。检察建议的内容空洞的多,有建设性意见的少;泛泛而谈的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少;发出的多,回复的少,有流于形式之嫌。二是检察建议的制作存在不规范性。实践中,部分预防干警将检察建议的制作予以公式化,即将检察建议用事先准备好的统一的内容,编上编号,填上时间,盖上院印即可。因此,提出的检察建议既没有情况分析,更没有预防对策。三是为完成检察建议的任务,滥竽充数,降低检察建议的质量。部分预防干警为完成任务,粗糙制作检察建议,因而检察建议的质量不高,发案单位采纳较少。四是突击制作检察建议。为完成目标考核的任务,部分预防干警突击制作检察建议,更有甚者与有关单位进行“协商”,要求该单位予以采纳并回复。此做法不仅削弱了检察建议的作用,而且也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同时,也影响了检察建议形式的完整性和庄重性。 

  (三)检察建议在制作、签发、审批环节存在不规范、不统一的情况,给成文、发送、管理、查阅、效果反馈等都带来不利影响。有的检察建议以院的名义发出,有的则以职能科室的名义发出;在审批制度上有的是检察长、部门领导(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人员三级审批,有的是二级审批。 

  (四)对检察建议的跟踪落实不够。因没有制度规定,一些办案人员对检察建议的后续工作不重视。在检察建议发出后,对其执行情况不闻不问,漠不关心,也不主动向被建议单位征询意见,了解执行情况和整改中存在的困难。客观上使得检察建议书沦为“一纸空文”,不仅造成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使检察建议失去了实际意义。同时,还会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是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部分干警主观上重视不够,在工作中将主要精力放在对案件的剖析和研究上,认为提检察建议只是对案件进行事后预防的一个方面,没有认识到查办案件打击犯罪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因而表现出对事后预防的轻视。 

  二是调研不深入,查找问题不准。部分干警往往没有深入案发单位进行调查研究,找出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及存在的问题,而是就事论事,以检察建议的形式代替了事。当然也就提不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拿不出有效的措施。 

  三是专业知识性强、专业知识不足。案件涉及的行业系统较多,专业性强,知识面广,而检察干警干警知识面的深度和广度都是有限的,面对专业性强的问题,干警也很难依靠自身的知识,找出问题所在,提出相应对策、措施。 

  四是管理不规范,检察建议质量不高。一方面对制作的检察建议从格式、内容等方面缺乏严格的要求,有效的管理;另一方面部分干警工作责任心不强,未能发现问题,认真分析案发的原因,因而制作的检察建议质量不高。 

  三、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对策 

  一是认真贯彻“打防并举”的原则,从思想上予以高度重视,认真搞好检察建议。从广义上来说,打击犯罪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防其再犯,同时使可能犯罪的人不敢以身试法,是一种特殊的预防,其目的也是为了减少和防止犯罪的发生。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分析犯罪轨迹,找出被犯罪分子利用的漏洞,通过检察建议这种形式,及时提出预防对策和措施,帮助发案单位解决存在的问题,堵漏建制,减少犯罪机会。 

  二是注重检察建议的质量。检察建议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泛泛而谈、内容空洞、流于形式的检察建议,既不能帮助发案单位真正解决实际问题,起到应有的法律效果,同时也会影响单位和群众对检察人员素质以及检察机关形象的看法,起到负面作用。因此要以已查办案件为切入点,深入案发单位调查,全面了解掌握情况,将取得方方面面的材料汇总整理,进行深入分析,透过表面现象找出问题的实质和根源,抓住要害,对症下药,提出有建设性的、可操作性的治理整改意见,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三是注重检察建议的落实和反馈。把检察建议落到实处,收到较好的法律效果。一方面防止一些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将其束之高阁,不予研究落实的情况出现。在检察建议发出之前,应主动与被建议单位的有关领导一起交换意见和看法,达成共识,共同研究采取整改措施;同时加强与主管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发挥主管部门的监督作用,将检察建议的内容落实到实处;另一方面及时了解收集反馈情况,既可以验证检察建议的质量,是否对症下药,又可反映被建议单位的领导是否引起重视,是否加以研究并整改,以及整改的效果如何,对于通过检察建议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且具有普遍性的,应积极通过其他方式向行业系统进行推广。 

  四、基层院对检察建议工作的创新与探索 

  近年来,针对以上问题和分析,新县检察院在检察建议工作中进行了系列探索,制定出了《关于检察建议工作中“三议三见面”的制度实施办法》,简要说要,“三议三见面”是指:检察机关制作检察建议需经检察长办公会议审议,被建议单位采纳检察建议时同监察机关进行商议,整改落实阶段人大代表对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情况进行全面评议,发出检察建议前与被建议单位重点人员见面,送达检察建议书时同被建议单位主要领导见面,对被建议单位回访时,同其班子成员见面。该制度结合预防部门开展预防介入、预防调查等传统业务,按照“侦防一体化”的制度要求,通过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协助,将办案、预防全面融合,另辟蹊径为检察建议的僵化开展模式提供了一种新的模式,这种与被建议单位无缝对接、全程跟踪监督的方式,使得预防职务犯罪变得更具实效性,也使得检察建议工作更具严肃性与可操作性,一方面防止一些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将其束之高阁,不予研究落实的情况出现。在检察建议发出之前,主动与被建议单位的有关领导一起交换意见和看法,达成共识,共同研究采取整改措施;同时加强了与主管部门与人大的协调和配合,发挥主管部门和人大的监督作用,将检察建议的内容落实到实处;另一方面及时了解收集反馈情况,既可以验证检察建议的质量,是否对症下药,又可反映被建议单位的领导是否引起重视,是否加以研究并整改,以及整改的效果如何,对于通过检察建议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且具有普遍性的,应积极通过其他方式向行业系统进行推广。(责任编辑:孙全喜) 

  

 

  


 

  

*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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