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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三处在平顶山组织庭审观摩评议
| | 】  来源:   时间: 2016-03-23  作者:    

 

 

  

贯彻直接和言词原则 

  适应庭审实质化要求 

  ——省院在平顶山组织观摩评议庭审活动 

  为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出庭能力,按照全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2016年重点工作部署,省院于3月23日在平顶山市组织袁某等三人故意杀人案一审庭审观摩评议。观摩评议活动邀请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参加。省院宣传处、技术处,许昌、漯河、南阳、驻马店等市分院主管检察长、公诉部门负责人,平顶山市两级院公诉、技术部门干警,以及律师代表、侦查员等200余人参加庭审观摩。平顶山市院对此项活动高度重视,准备充足,省院公诉三处多方协调,精心指导,庭审和评议活动均取得良好效果。 

  一、庭前全面准备 

  此次观摩庭选取的是袁某等三人故意杀人案。2010年8月2日晚,被告人袁某等三人在酒吧内喝酒时与被害人发生撕扯,三被告人将被害人拉出酒吧并推下楼,对倒地的被害人实施殴打,致使被害人死亡,案发后三被告人投案。 

  本案是一起久押不决疑难复杂案件,一是案件争议焦点较多。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害人死因、被告人投案等存在异议,被告人对定性也有不同意见。二是被害方申请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要求解释被害人的死因,同时为了说明三被告人归案情况,公诉机关申请侦查人员出庭。这对于如何落实直接言词原则、提高公诉人的出庭能力将起到一定的示范和借鉴作用。三是被害方多年信访,反映比较强烈,且尸体一直未予火化。如何保证庭审顺利进行,协调处理与当事双方的关系,对检察机关的工作方法和效果是一次检验。 

  在省院将该案确定为观摩庭后,平顶山市院高度重视,指派业务骨干张亚锋、张一帆、芦学国、李培正组成出庭小组,明确责任分工,精心制作庭审预案,充分征求诉讼参与各方意见,积极协调法院召开庭前会议,为庭审顺利开展打下坚实基础。省院公诉三处指派专人到平顶山进行指导,从多媒体示证、鉴定人、侦查员出庭方式等多方面进行模拟演练。 

  二、庭审把控主动 

  庭审于3月23日在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大审判庭举行。整个庭审过程秩序井然,进展顺利,既贯穿直接言词原则,确保庭审的实质化,又突出案件自身特点。 

  1.庭审讯问讲求章法,针对性强 

  讯问主要针对三被告人为何将被害人架出酒巴、如何推下楼以及推下楼后又对被告人怎样殴打这一过程进行,通过讯问将三被告人作案过程基本展现出来,为下步有效示证奠定了基础。在讯问时,出庭公诉人员采取一人主讯问,其他人适时补充讯问的策略,既有章法,又环环相扣,相得益彰。在庭审中,第二被告人徐某当庭翻供,辩称不是自己将被害人推下楼。出庭公诉人能主动应对,及时讯问被告人以前供述是否属实,而被告人称除了“我将被害人推下楼”这一情节外,其他供述都属实。公诉人接着问被告人是否签名按指印时,被告人又说没有核对,公诉人继续追问为啥在没有核对笔录情况下签名,被告人吱吱唔唔不敢正面回答。 

  2.示证形式新颖,证据组合排列得当 

  公诉人通过动漫演示回顾案情、多媒体分组示证等形式进行示证质证,有力地指控和证实了犯罪。在出示证据时,鉴于被害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被告人也对开庭以前供述有异议,公诉人有效排列证据顺序,先出示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监控、辨认笔录等客观性证据,又出示现场目击证人证言,接着出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供述,最后出示关于被害人死因的鉴定意见,整个过程条理清楚,详略得当。鉴定人出庭时,公诉人用娴熟的交叉询问技巧对两名鉴定人和一名专家辅助人进行询问,把握关键,推动了争议焦点的解决,使呆板间接的书面化证据演变为生动的直接言词证据。其间,辩护人通过询问鉴定人,意图推出“鉴定意见中的死亡时间即被害人被摔下楼梯的时间”的结论,以此证明三被告人在楼下殴打被害人不是致其死亡的原因。公诉人反映迅速,在补充发问中让鉴定人解释鉴定意见中死亡时间是如何得来的,鉴定人解释“死亡时间只是大致推算,被害人死亡有一个过程,更不能因此得出被害人被摔下楼的时间”。控辩双方询问的目的,一目了然。 

  3. 论辩有理有据,收放自如 

  法庭辩论中,出庭公诉人员紧紧围绕被害人死因、定性以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问题,与辩护人展开激烈辩论,在论证上有理有据,在气势上收放自如,游刃有余。特别是对于案件系间接故意杀人的定性,公诉人从多方面进行有力论证:一是被害人在自己卡座上处于醉酒状态下被三被告人架出;二是被告人在被害人没有一点防卫能力和自保意识情况下,将其推下楼,完全不顾被害人的死亡;三是在楼下三被告人继续对被害人头部及身上其他部位拳打脚踢,放任被害人的死亡;四是案发地比较偏僻,且案发时间为凌晨,被告人虽然打“120”但没有等救护人员到来就扬长而去,事实上救护人员到来后没有找到被害人就走了,对被害人死亡抱着无所谓的态度;五是被害人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不是单纯被推下楼所致,在楼下被告人继续加害行为也加速了被害人的死亡。 

  4.反映敏捷,灵活运用庭审预案 

  出庭公诉人能根据庭审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出庭预案。一是原定侦查人员出庭证明被告人投案情节,但在示证阶段,被害方代理人对公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系投案情况没有异议,公诉人果断决定不让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二是根据各被告人庭审供述情况,摘要宣读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为是否认定自首作出铺垫。三是在发表公诉意见和法庭辩论时,能将鉴定人出庭证明被害人死亡原因情况,以及当庭讯问情况及时融入出庭意见,强化论证说理性,提高指控效果。四是对于辩护人多次对被告人、鉴定人带有诱导性等不当方式发问时,公诉人反映敏捷,及时提出反对意见,做好法庭监督职责。 

  三、认真组织评议 

  庭审结束后,省院组立即组织观摩人员召开评议座谈会。座谈会由省院公诉三处副处长李小平主持。与会人员畅所欲言,从不同角度对观摩活动作出点评,并提出不少中肯的意见和建议。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观摩庭开得非常成功,公诉人分工明确、用语规范、配合默契、举证充分、答辩明晰、指控有力,整个庭审过程庄严、流畅、有序,充分展现检察机关理性、平和、文明和规范的执法形象,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省人大代表周先锋说,这次观摩公诉人指控有力,发表意见理由充分。通过观摩,打破了司法神秘感,展示了公诉人的自信,给所有旁观者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省政协委员岳文涵认为,这次观摩庭选取的案件非常典型,一个案件给四个家族带了悲剧,教训深刻,警示意义明显。 

  省院技术处副处长冯鹏举认为,出庭公诉人对鉴定人询问思路清晰,能把握问题的关键点。他建议对于有疑问的鉴定意见,公诉部门可以委托技术部门进行文证审查,同时要强化鉴定人员和公诉人员的配合,提高鉴定人出庭质量。与会的侦查人员说,通过旁听使侦查人员更加明确了在办案中的取证方向,增强了及时、规范和客观调取证据的意识,特别是鉴定人出庭,对他们是个考验,必须提高出庭作证能力,适应诉讼制度改革。 

  省院公诉三处周一处长高度评价了此次观摩评议活动。他指出,观摩庭选题好、组织得好、公诉人表现得好,特别是鉴定人出庭,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他对平顶山市院快速处理7起久押不决命案予以充分肯定,要求尽快解决剩余1起案件,防止新增命案积案。对于命案办理工作,周一处长强调,一是各市分院要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努力实现“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在一审、补充完善固定证据在一审、非法证据排除在一审”的办案要求。二是要强化诉前主导和审前过滤,发挥庭前会议的作用,提高庭审交叉询问技巧,适应诉讼制度改革这一新常态。同时,还要与律师结合好,通过律师去做当事人的民事赔偿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三是既要重视客观性证据收集,又要正确理解客观性证据,对于虽无客观性证据,但被告人一直做有罪供述的,在保证有罪供述自愿性和合法性的前提下,符合证明标准的要依法起诉。同时要厘清死刑案件与非死刑案件证明标准。四是要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尽力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准确把握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逐步适应刑法轻刑化发展趋势。 

  平顶山市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海奎对省院组织和指导本次观摩庭活动表示感谢,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律师及兄弟市分院的评议表示欢迎。他认为,一是观摩庭形式好。一方面展示了公诉人水平,起到了引领示范效应,另一方面相互启发和借鉴,有利于提高公诉工作水平。二是评议到位。大家客观评价了庭审中好的方面与不足,提出了很多建议和思考,我们虚心接受,将认真研究解决办法。三是要适应庭审实质化要求。市院将于近期联合公安、法院、律师召开座谈会,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重点解决提前介入和引导侦查问题,强化收集证据的及时性、合法性、关联性和排他性,提高证据质量,避免因证据问题形成新的积案。 

  四、几点启示 

  1.要充分发挥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 

  命案发生后,往往会有大量证据存在,如果收集、提取、保管以及检验、鉴定不及时、不全面,容易导致诉讼困难,形成积案。目前侦查机关重抓人取得口供破案、轻用证据证明定案的观念仍然存在,检察机关必须予以适当引导。为确保命案质量,检察机关特别是市院公诉部门必须在案发第一时间介入侦查,查看案发现场,了解案情,对侦查方向、规范取证提出具体意见,必查时介入第一次讯问和指认现场,监督讯问和指认的合法性和自愿性。要注重引导的针对性、持续性和有效性,将证据问题解决在侦查阶段。命案移送起诉后,一般应由介入人员审查办理,严格证明标准,全面履行检察职责,坚守冤假错案底线,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 

  2.要做到庭前准备和庭审调整相结合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增强庭审的对抗性,使得法庭成为控辩双方最为激烈的交锋场所,因此,公诉人既要重视庭审预案的准备,又要提高庭审调控驾驭能力。一是要据庭审变化,特别是针对被告人突然翻供或提出无罪、罪轻的辩解,及时调整出庭预案。要增强出庭的主导性、针对性和灵敏性,不能被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牵着鼻子走。二是认真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做好证人、鉴定人等人员出庭的各项准备。要提前熟悉与案情有关的专业知识,选择语言表达能力强、专业功底扎实、熟悉案情的相关人员作为出庭人选,庭前要及时与检察机关申请出庭的相关人员沟通,使出庭人员熟悉庭审流程及公诉人发问的问题和目的。针对庭审中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可能提出问题,做好预测和应对。庭审中,公诉人应采取语气缓和、无对抗性等方式发问,消除出庭人员紧张心理,并根据庭审情况及时调整问话方式和语气,保证出庭效果。 

  3.要进行针对性示证,质证有力 

  庭审实质化要求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对案件事实,可通过多媒体、动漫演示等形式予以示证,让法庭直观熟悉证据,也让旁听群众一目了然。示证应围绕各方有争议的焦点针对性展开,根据案情制作繁简适当、条理清晰的示证提纲,对庭前会议上各方无异议的证据,归纳要点,分组出示证据名称、证明方向,具体内容不再详细出示;对各方有异议、对定罪量刑直接相关的证据,应重点宣读出示。在对方发表质证意见后,根据庭审情况及时进行答辩,避免只示证不质证,或者质证无力,缺乏针对性,弱化示证效果。 

  4.要主动听取诉讼各方意见,保护诉权 

  公诉人应主动听取各方意见,通过辩护人了解被告人认罪态度,依法保障其辩护权;同时,在正确把握国家死刑政策的基础上,主动与被害人近亲属进行沟通交流,耐心明法释理,保障其合法合理诉求。检察机关要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适时适度参与民事调解,充分发挥当事双方辩护和代理律师的作用,使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双方谅解,努力化解社会矛盾,促使被告人认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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