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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普法教育 关注社会治理
| | 】  来源:   时间: 2015-10-22  作者: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谁执法谁普法”和全国检察机关五公会“指控犯罪有力、诉讼监督有效、社会治理有为”总要求,持续推进我省送法“五进”活动,2015年10月22日,省院公诉三处以办理的闫文奇故意杀人案二审庭审活动为契机,邀请省高法刑一庭庭长、副庭长、合议庭审判长、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妇联工作人员、柘城县乡村干部、村民代表及商丘市公检法干警300余人旁听庭审。庭上检察员结合案情开展普法教育,庭后又就加强犯罪预防、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召开了座谈会。公诉三处处长周一带领助理检察员石瑞敏、杜习峰出庭,出庭检察员讯问巧妙,论证充分,答辩有力,说理透彻,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一、基本案情 

  该案是一起因婚恋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2012年初,被告人闫文奇与被害人史则兰之女陈艳梅经人介绍相识,未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后二人因感情不和产生矛盾,陈艳梅回娘家居住。2014年2月份,闫文奇听说陈艳梅与他人订婚,非常气愤,便产生报复之念。以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多次威胁陈艳梅及其家人。 

  2014年5月4日凌晨1时许,闫文奇携带汽油、刀具到柘城县马集乡陈新村陈艳梅之兄陈振杰家中,将陈振杰家大门外搭建的简易活动板房打开,把汽油泼洒到被害人史则兰、陈冉和陈子轩睡觉的床上并点燃,致使史则兰、陈冉、陈子轩三人当场被烧死,后用刀将前来救火的陈振杰砍伤。经法医鉴定,史则兰、陈冉、陈子轩均系生前烧死,陈振杰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根据以上事实,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闫文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闫文奇以陈艳梅在与自己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被害方存在过错等为由提出上诉。 

  二、主要做法 

  (一)根据普法目的,精心挑选案件 

  据统计,农村发生的大量命案都与村民不学法、不知法、不守法有关,检察机关要主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在办好案件的同时送法“进农村”,让法律走进千家万户。同时,我们要在“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同时,“延伸职能,积极促进社会治理创新”。为了解决农村存在的突出问题,真正达到促进农村法治建设和增强农民法治意识的目的,公诉三处经过反复讨论,最终选定闫文奇故意杀人案作为观摩庭。选定该案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该案在农村具有典型意义。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必须进行结婚登记。该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已有34年之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后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不再按事实婚姻处理。该解释施行也有14年之久。但是截止目前,我国民间仍流行仪式婚姻。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事实婚姻,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该情况在农村引发大量社会矛盾,产生了众多不稳定因素。二是该案具有教育意义。本案仅仅因为感情纠纷处理不当,便引发三人死亡的惨案。如果上诉人能理性冷静地处理纠纷,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这样的悲剧完全可以避免。三是案件背后反映出的社会治理问题较为突出。本案中被害人多次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也进行了一定的处理,但终未能阻止惨案的发生。如果我们的基层调解人员能够更好地了解矛盾双方的想法,进一步采取稳定双方情绪的措施,积极对上诉人进行心理疏导,就不会出现今天的悲剧。 

  (二)有效进行庭前组织,扩大普法范围 

  本案的发生,表面原因是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的矛盾纠纷,根本原因则是被告人法制意识淡薄。近年来,亲人之间、邻里之间因琐事而发生的惨案屡见不鲜。这种犯罪,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也严重挑战中华民族优良的传统美德,给整个社会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为增强农民的法治意识,促使他们学法守法用法,尽可能扩大送法“进农村”的范围,将该案确定为观摩庭后,省院联合商丘市院、柘城县院进行了有效的庭前组织工作。一是争取司法行政机关的支持。柘城县检察院及时向县委政法委汇报,由政法委牵头,通知参与旁听的单位和人员。二是覆盖面广。组织了柘城县公检法司、妇联、乡镇工作人员及案发地附近乡镇每村5名代表共计300余人参加旁听。庭审结束后,又邀请部分旁听代表、律师参与座谈,真正起到了普法作用。 

  (三)法庭教育入情入理,触动人心 

  法庭上,出庭检察员结合案情,深挖犯罪原因,教育广大农民群众,面对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要做到:第一,让法律成为信仰。人们法制观念的淡薄,本身就是对自己权利的漠视,一旦出现问题,受伤害的就是自己。本案中,上诉人耿耿于怀的就是他认为自己和陈艳梅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正是基于对法律的无知,才导致他一步一步走向犯罪的深渊。因此,我们应当学习法律,尊重法律,让法律成为一种信仰。只有每一个公民都做到遵纪守法,国家才会稳定,社会才会安宁,生活才会幸福。第二,让用法成为习惯。遇到矛盾纠纷时,我们要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如果上诉人能面对现实,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悲剧将会避免。希望使广大群众珍惜亲情,珍惜幸福,真正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第三,让调解成为机制。本案中,被害人曾多次向派出所报案,但终未能阻止惨案的发生。如果我们的基层调解人员能够积极调解,对上诉人进行心理疏导,或许就不会出现今天的悲剧。因此,务必要加强民间调解组织建设,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疏导工作。 

  (四)庭后及时座谈,有效进行犯罪预防 

  座谈时,与会代表均表示,这次庭审他们感触颇深。一直以来他们都认为只要举行了仪式就是事实婚姻,原来这种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庭审中看到三具烧焦的尸体,他们非常痛心,如果有人能够从中积极调解,双方的矛盾或许就能化解,不至于演变为刑事犯罪。大家一致认为,基层干部是联系政府和群众的纽带,是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基石,要及时排查、发现存在的纠纷苗头,通过说服、教育、规范、疏导,积极主动参与矛盾化解工作,力争少发案、不发案。派出所、司法机关和律师也应积极参与其中。 

  三、办案启示 

  (一)以庭审为契机,切实提高案件质量 

  以审判为中心,其核心是证据,而证据来源于侦查。要打牢案件证据基础,必须从源头抓起。检察机关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要建立健全对侦查取证活动的监督引导工作机制,积极主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凡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坚决把好案件起诉关。为此,公诉三处下发《关于加强指导办理一审死刑案件的意见》、《命案介入侦查信息报备制度》、《部分负责人包片、包案制度》、《阳光庭审》等,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加强普法教育,改善法治环境 

  检察机关要主动落实“谁执法谁法”要求,在办案中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一是要通过各种形式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理性认识和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通过法律途径而不是武力来解决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二是我们有义务将先进的司法理念传达给人民群众。废除死刑是国际社会发展潮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和法治现代化的必然。我国刑事政策明确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适用死刑应十分慎重。但是由于长期受“杀人偿命”报复性司法理念影响,思想观念不能及时转变,一些被害人往往以上访挟持司法。因此,要加强群众普法教育,注重提高广大民众的法律知识水平,改善法治环境,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三)重视犯罪预防,关注社会治理 

  刑罚不是将罪犯送上被告席,简单地判刑了事,而是要积极防范犯罪,弥补犯罪造成的损害,恢复因犯罪而破坏的社会关系,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因此,预防犯罪,参与社会治理尤为重要。一要加强民间调解组织建设。大家反映以前的农村治保主任、妇联主任、老党员等经常和群众谈心,使各种矛盾纠纷有效解决在萌芽状态,目前民调组织弱化,要加强民间调解组织建设。二要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力量,拓宽渠道,对本地区的矛盾纠纷定期进行摸排、登记和分类,找出重点人员,及时发现问题。三要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疏导工作。要通过派出所、司法所、调解员、律师、村委会、居委会、当事人所在单位等进行调解和心理疏导,促使双方矛盾化解,避免恶性案件发生。四要积极探索死刑案件刑事和解工作,促使被告人真诚悔罪、主动进行经济赔偿,尽可能将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五要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建议机关、社区等查找社会管理漏洞,对疏于防范的薄弱环节加强治理,建章立制,依法履行好自身职责,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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