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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涉法涉诉信访的检察视角
| | 】  来源:   时间: 2014-04-22  作者:    

  近年来,各种社会矛盾日趋复杂,各种利益诉求混杂,检察环节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比以往更为繁重。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必须从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司法权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出发,把依法维权与依法办事有机结合起来,引导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妥善解决。

  建立“阳光信访”体系 

  “阳光信访”是指信访过程体现公开、透明原则。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公平公开,对信访人和办案部门形成强有力的社会监督。信访有理的可以增强办案部门的工作责任心;信访无理的,可以使信访人得到一定的道德约束、舆论压力,有利于信访问题的解决。

  一是实行信访公开听证、公开答复。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特别是上访人无理取闹、缠访缠诉案件,办案机关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律师、媒体记者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参加公开听证和答复。在程序上设置法律专家点评、群众代表提问等环节,通过公开听证、公开答复,达到息访息诉的效果。

  二是依法果敢惩戒违法信访。对法、理、情都无合理成分且长期缠访、闹访的当事人以及借助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恶意煽动、策划、组织上访的,由公安机关介入,固定相关违法证据,依法给予打击,以彰显法律严肃性。

  三是及时公开信访结果。针对一些涉及群体性利益的信访、社会影响较大的信访案件,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要及时将信访结果公布于众,必要时可借用媒体力量让群众了解真相,逐渐化解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积存的不信任感,树立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建立终局性解决机制 

  即建立司法、行政合力的信访终结机制。所有应该或已纳入司法程序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其他任何机关、部门不再受理。在司法程序终结后,对一些生活上仍贫、弱的信访人,需通过行政介入给予关怀和救助。司法、行政合力具体指:

  一是实行信访登记全国联网,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由信访案件首办机关将与案件有关且基本属实的信息按照不同类别录入平台。上级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平台了解到信访案件的接收、办理等程序情况以及如何处理等实体内容。信访人员也无需通过越级上访传达信息。

  二是法律救济和行政救济合力。司法权是严格程序限制的权力,体现着法律的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但也会存在矛盾,当实质正义无法通过司法程序实现时,就要借助行政权力来救济。因此,司法机关在开展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善于从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角度考虑,将确需帮助的信访人引导至党委政府部门进行救济,从而真正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司法人员良好的职业操守是树立司法权威,提高执法公信力的必要条件。司法机关要围绕加强自身建设特别是队伍建设这个关键,督促司法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维护稳定观、群众利益观和司法权威观,不断提升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和理顺群众情绪的能力、应对突发性纠纷的处置能力和舆情研判预测的分析能力,以有效化解矛盾。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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